11月18日,江苏泰兴市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劳动纠纷案件。张某是泰兴一家化工公司的老员工,前不久因前一天开车到深夜,次日在工作中睡了1小时,被公司以“上班期间睡岗”为由辞退。张某随后将公司诉至法院。
经法院审理查明,用人单位行使合同解除权必须以劳动者有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发生为前提,并且该行为必须达到严重程度。张某的违纪行为具有偶发性,且客观上未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不宜认定为“严重”。此外,公司仅因其违反《员工手册》规定就解除劳动合同,显然不合理,同时并无证据证明其《员工手册》中的相关规定系经过民主程序制定。最终,法院认定公司解除与张某劳动关系违法,判决公司向张某支付赔偿金35万余元。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共同做网络文明传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