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消息,“贾玲胜诉”登上热搜。“明星代言”“明星推荐”一直是商家提升销量的法宝之一。然而,未经明星授权,使用明星肖像“蹭热度”“引流量”将构成侵权。近日,知名演员、导演贾玲成功起诉了一家非法使用其肖像进行商业宣传的黑咖啡生产商,并获得了10万元的赔偿。
电影《热辣滚烫》上映后,贾玲饰演的女主“乐莹”励志减肥的故事激励着众多爱美人士,也让一些商家动起了歪心思。本案中的黑咖啡生产商,未经贾玲本人同意,擅自在其产品包装及宣传材料上使用贾玲的肖像以提升产品销量。一顿迷之操作,活脱脱把名人肖像当成了自己的摇钱树。殊不知,看似“一分钱没花”占了大便宜,结果却把自己送上了被告席。“只生产了5000盒”“当时我公司在审核时没有看出来是贾玲”,不论这些辩称是真是假,侵权事实已然存在。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名人作为自然人,同样享有肖像权。一般来说,肖像权人可以通过授权或者同意等方式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这种许可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但他人无论是有偿使用还是无偿使用,都必须经过肖像权人的许可。名人肖像辨识度高、影响力广,是商家竞相追逐的“香饽饽”,但使用权必须建立在本人同意的前提之下。
贾玲作为知名演员、导演,她的肖像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肖像权侵害必然会导致经济性利益受损,同时也很容易误导公众。事实上,随意使用名人肖像作为营销手段,不仅会对肖像权人造成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还会扰乱市场秩序,破坏公平竞争的环境。长期来看,这种“搭便车”的行为会削弱社会对肖像权、知识产权的尊重。此外,对于消费者而言,虚假或误导性的广告宣传也可能造成信任危机,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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