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圳,一对夫妇——王某(男性)与孙某(女性),于2014年5月缔结了婚姻关系。婚后,由王某的父母为这对新人购置了一套房产,并将该房产登记于王某名下。
因家庭矛盾纠纷一直不能平息,2022年10月,王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孙某同意离婚,双方对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但妻子孙某认为,王某名下一套房产的购买和出售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要求分割该套房产出售后的增值款项。
王某提供一系列房屋相关材料,可证明案涉房产从购房定金、首付款、每月月供款均为王某母亲支付,且双方在购房当年就签订了代持协议。案涉房产出售后,王某将售房款全部转给其母亲。故案涉房产的购买、持有、出售均由王某代替其母亲操作,孙某主张售房款的增值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共同做网络文明传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