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上市公司因被揭露隐瞒高达5.7亿元的重大回购款事项,引起市场剧烈反响,导致其股价出现明显波动,投资者蒙受了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失。在这一背景下,如何科学、公正且准确地核算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实而导致投资者的实际损失,成为了司法实践和金融法领域重点关注的问题。
在梳理提炼的基础上,白皮书发布了8个典型案例。其中,一则投资者诉某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引发关注。上市公司瞒报数亿元回购款遭曝光后股价波动,投资者就此诉至法院,应如何合理认定赔偿金额?
白皮书显示,2017年至2019年,某上市公司先后为多家公司提供担保,并协议约定向某公司回购信托份额,支付转让价款最高可达5.67亿元,但该重大事项并未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比对信息可知,该违法公司为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文简称:东方网力)。
2014年1月,东方网力在创业板上市,但自2020年9月15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ST)警示,它也是创业板首批ST股票之一。该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摘牌。
2020年11月,北京证监局对其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经监管查明,东方网力因存在未按规定披露14亿元的对外担保事宜、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合同两项违法事实,被监管给予警告、同时处以4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具体来看,2017年4月21日,东方网力曾签署《平安财富*铂金10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之补充协议》,约定东方网力作为劣后级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的资金预计为 0.63亿元。
同日,东方网力与中信国安(深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安深圳)签署《回购协议》,约定东方网力于投资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受让标的信托单位,并足额支付标的信托单位转让价款。《回购协议》约定的回购金额最高可达5.67亿元,占东方网力2017年年报经审计净资产的15.68%。但其未按规定在2017年年报中披露上述《回购协议》。
上述证监会行政处罚的落地也按下了民事责任诉讼的“启动键”。在隐瞒的巨额违规担保、信托回购等信息被爆出后,该公司股价受影响产生波动,大量投资者纷纷向东方网力发起索赔,要求该公司赔偿相应损失。目前,东方网力投资者索赔案已进入尾声,案件诉讼时效止于2023年11月底。
如何精准、科学地核定投资损失,一直是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的核心与难点。
经过综合比对,北京金融法院委托损失核定机构对投资人损失进行核算,采用与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共同研发的“多因子迁移同步对比法”,分别模拟投资者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和不存在虚假陈述行为两种情形下发生损失的比例,达到间接计算虚假陈述因素赔付率的目的。
据介绍,该方法测算后的投资者损失与股票市场变化的一般规律更为吻合。新方法测算后的结果可以简单理解成:若投资者在股价高位时买入,虚假陈述因素赔付率较低;若在股价低位时买入,虚假陈述因素赔付率相对较高。
北京金融法院指出,案件判决结果得到200余名投资者及被告当事人的一致认同,无一人上诉,充分实现了服判息诉的社会效果,使加害者承担其应负之责,也使受害者得到应有的补偿。该方法为中小投资者维权提供更为可靠的技术支持,将有效提升中小投资者的投资信心,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李东方点评称,传统的“同步指数对比法”在面对复杂多变的证券市场时,其局限性也日益凸显。在此背景下,北京金融法院首次采用了“多因子迁移同步对比法”对投资人的损失进行核算,无疑为中小投资者提供了更为便利的诉讼评估工具,有利于资本市场的法治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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