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近日就银团贷款业务的新规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其中一项重要的修订内容是降低了单家银行作为牵头行在银团贷款项目中的最低承贷份额比例。按照征求意见稿的新规,今后单家银行在担任银团贷款牵头行时,其所承担的承贷份额下限将从原有的比例下调至15%。
银团贷款是指由牵头银行牵头、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组成银行集团,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向借款人提供的贷款或授信业务。一般而言,银团贷款主要向借款人提供额度大、期限长的融资支持,是银行服务大型集团客户和大型项目融资的重要方式。
2011年,监管机构曾对《银团贷款业务指引》进行修订,金融监管总局表示,随着市场环境变化,《指引》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银团贷款业务发展的需要。因此,监管机构在考虑国内实际状况和学习借鉴国际成熟经验的基础上,对《指引》进行了有针对性的修订,形成了《办法》。
总体来看,《办法》共八章六十二条,包括总则、银团成员、银团贷款的发起和筹组、银团贷款合同、银团贷款管理、银团贷款转让交易、监督管理和附则等部分。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办法》重点修订的内容包括:一是将文件体例由“指引”修改为“办法”,并增加了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的相关内容,便于对照实施;二是明确监管导向,要求商业银行开展银团贷款业务要更好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同时有效防范化解风险;三是丰富银团筹组模式、优化分销比例和二级市场转让规则,提升开展银团贷款业务的便利性;四是规范银团贷款收费,进一步完善银团定价机制;五是对银团贷款的管理提出了更为系统化的要求。
招联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对界面新闻记者分析,将使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更加与时俱进,更加切合业务发实际,进而推动银行加强同业合作,用好银团贷款业务,提升服务实体经济特别是大企业、大项目的质效。
“从内容看,《办法》主要基于鼓励发展、防范风险等目的,对《指引》进行较大幅度修订。在鼓励发展方面,从筹组模式、分销比例和二级市场转让等方面进行优化,如下调单家银行担任牵头行时承贷份额和分销份额的原则下限,允许银行将银团贷款以未偿还的本金和利息整体按比例拆分进行部分转让。在防范风险方面,对银团贷款管理进行细致规定,如针对目前银团贷款代理行乱象,进一步明确代理行职责。”他说。
《办法》按照兼顾效率和风险分散的原则,将单家银行担任牵头行时承贷份额和分销份额的原则下限分别由20%、50%调整为15%、30%,有利于银团成团。另外,《办法》允许银行将银团贷款以未偿还的本金和利息整体按比例拆分的形式进行部分转让。
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主任曾刚则对界面新闻记者表示,从二级市场层面来说,《办法》允许银行将银团贷款以未偿还的本金和利息整体按比例拆分的形式进行部分转让,有利于增加流动性。
此外,《办法》在《指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银团贷款收费的相关要求:一是明确监管导向,在“自愿协商、公平合理、质价相符”的收费原则基础上,增加“公开透明”“息费分离”两项。二是要求银行完善定价机制,明确内部执行标准,强化信息披露。三是遏制违规行为,规定银行不得通过虚假组团、内部组团等方式,违规向借款人收费、提高融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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