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消息,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了一桩颇具开创性的案件,成为全国首个触及AI生成声音涉及人格权侵权的司法实践。此案反映出,在人工智能技术迅猛推进的背景下,AI生成的声音、图像及视频内容正日渐普及,并由此衍生出一系列复杂的法律议题与挑战。
案件的原告殷女士是一名专业的配音师。她发现,网络上出现了许多使用她的声音进行配音的视频,这些视频使用了某某工坊的AI声音产品。该产品能够将用户输入的文字转化为相应的声音,而殷女士的声音就是其中之一。殷女士曾录制过两部有声读物,这些录音被一家文化传媒公司提供给了软件公司,后者将录音进行AI化处理,生成了文本转语音产品,并由经销商出售。最终,某某工坊所在的科技公司采购了这款产品,并在未经技术处理的情况下出售。
殷女士认为她的声音权益受到了侵犯,因此将五家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60万元的经济损失。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AI声音具有可识别性,应该受到法律保护。被告文化传媒公司未经殷女士授权,对其声音进行AI化处理并使用,构成侵权。而运营某某工坊产品的科技公司仅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文化传媒公司和科技公司向殷女士赔偿损失共计25万元。这起案件不仅展示了法院在处理新型AI技术引发的法律问题上的智慧和能力,也提醒了公众和企业在使用AI技术时必须遵守法律,尊重他人的人格权益。
此外,北京互联网法院还审理了一起AI陪伴案。原告何某是一名公众人物,他发现自己被许多用户设置成了虚拟陪伴者。这款记账软件允许用户创建和添加AI陪伴者,并与之互动。何某认为该软件侵犯了他的权益,遂将软件开发公司告上法庭。
被告公司辩称,何某的图片、表情包和个性化回复文字都是用户上传和设定的,公司只是服务提供者。然而,法院认为被告公司不仅仅是提供技术服务,其产品设计和算法应用决定了软件的核心功能,因此应承担侵权责任。
最终,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被告公司向何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8.3万元、精神损失2万元。这起案件再次强调了在网络虚拟形象的使用中,必须尊重他人的人格权益,尤其是公众人物的形象,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可能涉嫌侵权。
这两起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不仅推动了网络法治进程,也对AI技术的应用提出了新的法律挑战和思考,提醒我们在享受技术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也要充分保护每个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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