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税法是唐朝时期杨炎所实施的一场重大改革,是以原有的地税和户税为主,统一各项税收而制定的新税法。由于分夏、秋两季征收,所以称为“两税法”。这条法律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当时的社会矛盾,适应了商品经济的发展,提高了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性,对后世税制改革产生了深远影响。
1、取消了租庸调以及各种杂徭、杂税:将税收统一为地税和户税两种,即按田亩征收地税,按户等(依据资产划分)征收户税,一年分夏秋两季征收,故称“两税”。
2、改变了以前以人丁为主的赋税制度:转而以土地和财产作为征税的主要依据,减轻了无地或少地农民的负担,同时对工商业者也按照其资产进行征税。
3、定额纳税与就地交纳:两税的具体数额由各州县根据当地资源、人口、土地等情况自行确定,并且要求人民在居住地纳税,不再随官府调派到远处服役纳税。
4、相对固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两税的总额基本保持稳定,但在特殊情况下,地方官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税额进行一定调整。
积极:
1、两税法改变了自战国以来以人丁为主的赋税制度,两税法改变了自战国以来以人丁为主的赋税制度。
2、两税法改变了租税徭役据丁口征收,不仅拓宽了征税的广度,增加了财政收入,而且由于依照财产多少即按照纳税人负税能力大小征税,相对地使税收负担比较公平合理,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广大贫苦人民的税收负担,同时简化了税目和手续。
消极:
1、长期不调整户等,不能贯彻贫富分等负担的原则。、
2、两税中户税部分的税额是以钱计算,因政府征钱,市面上钱币流通量不足,不久就产生钱重物轻的现象,农民要贱卖绢帛、谷物或其他产品以交纳税钱,增加了负担。
3、两税制下土地合法买卖,土地兼并更加盛行,富人勒逼贫民卖地而不移税,产去税存 ,到后来无法交纳,只有逃亡,土地集中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而农民沦为佃户、庄客者更多。
4、两税法的部分内容超越了客观条件,即“尽管社会经济有了相当的发展,货币经济的发展仍受到各种条件的限制,租税改按货币计征的条件还不充分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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