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消息,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中国华融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原总经理白天辉受贿一案,对被告人白天辉以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8年,被告人白天辉利用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在项目收购、企业融资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08亿余元。法院认为,白天辉受贿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
近年来落马的“老虎”中,贪腐10亿以上的并不多见,而上一个因贪腐被判处死刑的也来自华融。据报道,2021年1月5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贪污罪和重婚罪,判处赖小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有关部门认定,赖小民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7.88亿余元。赖小民上诉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梁不正下梁歪,下梁不正倒下来”。“一端一窝”的团伙腐败,反复证明反腐并未走到终点。相反,腐败既是慢性病,更是传染病,一旦“关键少数”失守,腐败这个“病毒”就会恣意扩散,形成利益共同体后就很难避免“劣币驱逐良币”的逆向淘汰。公共舆论场上,网友多围观赖小民受贿17.88亿元,白天辉受贿11.08亿元。从“X千万”到“X亿”,到如今的十亿级别,腐败官员的贪欲确令人瞠目结舌。
从国内实践来观察,死刑逐渐减少已是既成事实。在总的原则上,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罪证确实充分、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具体到贪腐案件,根据刑法和“两高”司法解释,对贪腐官员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须符合“四个特别”,即: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造成损失特别重大。
虽然白天辉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并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均经查证属实,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但法院认为,综合其所犯受贿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赖小民案、白天辉案再次将“四个特别”清晰展示在我们面前。于法律效果上说,这两起死刑个案,彰显了法律的严肃性和震慑力。死刑并不是一个高高在上、备而不用的摆设,而是实实在在的一项刑事司法制度。只有真正适用于司法实践,通过个案走进公众,才有可能走进官员内心,并告诫那些侥幸的后来者:任何挑战法律底线的行为都将受到依法严惩。无法外之官,也无法上之权,这是法治最基本的要求。
严格依法适用死刑,包括对符合“四个特别”要件的贪腐官员判处死刑,合乎民众对正义的朴素期待,将有效增强公众对反腐斗争的信心。另一方面,也将减少因贪腐导致的社会资源分配不公,有助于缓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稳定与和谐。
死刑判决指向不敢腐,制度建设指向不能腐,道德修养指向不想腐,这一体三面从来不是非此即彼的单选题,而是共同织就廉洁之笼。任何一面缺失,都将导致腐败之手破笼而出。
白天辉案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即有对白犯罪行为的依法评价和恰当处罚,又通过依法裁判回应社会公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舆论场上,不乏有以“不能腐”否定“不敢腐”的论调,实是失之偏颇。制度建设上的短板,应在制度建设处寻找,并及时封堵。从来没有一蹴而就的反腐,“单兵突进”也解决不了腐败问题,系统治理要求“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必须齐头并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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