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5年,一位来自贵阳的10岁男孩遭遇了人生的巨大变故,他的双亲不幸相继离世。在他母亲生命垂危之时,她再三恳求当地居委会,希望他们不要把儿子送往孤儿院。一个月后,得益于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以及当地媒体的共同努力,一对年逾七旬的退休工人夫妇,李先生和夫人,决定收养这名男孩,并将其更名为李甲(化名),从此,男孩与这对夫妇以孙子和爷爷奶奶的关系共同生活。
小时候李甲和爷爷李某一起旅游时的合照。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16年后,李某夫妇在未留下遗嘱的情况下相继去世,李某的女儿李乙遂将李某夫妇名下财产及房屋转移至自己名下。李甲认为自己实为李某夫妇养子,李乙也疑似是被领养的,所以他与李乙应拥有同一顺位继承权,遂诉至法院。
近日,上游新闻记者获悉,一审败诉后,今年6月,贵阳中院仍作出相同判决,认为李甲对李某夫妇的遗产不享有合法继承权,理由是李某夫妇收养李甲时未向县级以上行政部门登记,双方收养关系不成立。
多位法律人士向上游新闻记者表示,法院判决并无不当。根据1994年出台的《收养法》修订版明确规定,收养关系自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之日起成立,但本案中李甲未能提供相关证明,所以双方收养关系不成立,李甲不享有合法继承权。但考虑到李甲和李某夫妇共同生活16年,双方存在扶养关系,李某可以以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但需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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