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广东韶关乳源瑶族自治县发生了一起令人揪心的事件:一名年仅6岁的女童在学校遭受意外,一名六年级的男生不慎将开水泼至她身上,导致女童的面部、胸口及大腿部位遭受深度烫伤,经医生诊断确认为二度烫伤。10月13日,据媒体报道,当地教育局和涉事学校相关负责人回应称:此事件系恶作剧,不存在故意。
刑事辩护律师、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监护人应当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和行为约束责任。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其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除非能够证明已尽到监护责任。11岁的肇事男生根据《刑法》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民事责任仍然存在。无论肇事男生的行为是否被认定为故意伤害,其监护人都要对其行为负有全面责任,女童家属可以依法要求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医药费、精神损害赔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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