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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与法国在广州黄埔签订《黄埔条约》——晚清时期中法关系的转折点

中国近代不平等条约 2024-01-17 10:25:25 吆不到台

《黄埔条约》,全称为《中法五口贸易章程:海关税则》,是清朝政府与法国于1844年(道光二十四年)在广州黄埔签订的一份不平等条约。该条约是在鸦片战争后,西方列强趁中国国力衰弱、内部动荡之际,纷纷以武力胁迫中国开放通商口岸,掠夺特权的过程中产生的重要历史文件。

在《黄埔条约》中,法国取得了多项重大利益:

1. 通商口岸开放:除了已有的广州外,新增了厦门、福州、宁波和上海作为对法国开放的通商口岸。

2. 领事裁判权:法国在中国获得了领事裁判权,即法国人在华犯罪不受中国法律审判,而由法国领事按照法国法律裁决,严重损害了中国的司法主权。

3. 协定关税:法国商船进入中国港口时,享受较低的关税税率,打破了中国传统的自主关税制度。

4. 居住及租地权:允许法国人在中国通商口岸自由居住,并可租买土地建造房屋、设立教堂、医院等设施。

5. 传教自由:条约还规定了法国传教士可以在全中国范围内自由传教,为后来的教案频发埋下了伏笔。

《黄埔条约》的签订,标志着法国正式通过条约形式确立了对中国部分主权的干预和控制,进一步加剧了中国半殖民地化的进程。同时,它也成为了近代中国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反映了当时中国面对西方列强侵略所处的被动地位以及国家主权丧失的悲惨境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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